中共江苏海洋大学委员会
关于印发《江苏海洋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各单位、各部门:
《江苏海洋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考核实施办法》已经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江苏海洋大学委员会
2022年9月8日
江苏海洋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落实情况考核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切实加强我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着力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引领和保障学校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2020年3月印发的《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以及中央和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一以贯之坚定不移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方针和要求,聚焦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清单,突出履职尽责的落实成效,不断推动我校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向纵深发展,为学校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
二、组织领导
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学校成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考核工作组,由校党委书记任组长,校纪委书记、派驻监察专员任副组长,校纪委机关、党委组织部有关同志为成员,负责考核具体实施工作。
三、考核对象及内容
根据学校党委印发的《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清单》,结合实际情况,考核二级党组织、机关教辅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中层正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情况、向校纪委全会述责述廉并接受评议情况;中层副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情况。
四、实施安排
(一)考核时间:考核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安排在年底,与校内年度综合考核、中层干部年度考核同步进行。特殊情况可安排专门考核。
(二)有关材料准备
1.二级党组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报告纳入基层党组织书记抓党建工作述职评议工作报告,在报送党委组织部的同时报送纪委机关。
2.机关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报告和中层正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情况报告一并纳入中层党政主要负责人向校纪委全会述责述廉报告,其中二级党组织书记的述责述廉报告可直接使用党建工作述职评议工作报告,也可以单独撰写。报告直接报送纪委机关。
3.中层副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情况报告纳入中层干部年度考核述职述廉报告,在报送党委组织部的同时报送纪委机关。
4.有关台账材料自存备查。
(三)工作组考核
各考核对象根据学校统一通知,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相关报告及自查自评核加项和核减项的支撑材料。工作组重点根据全面从严治党履责记实平台记实情况,结合自述报告情况、测评情况、抽查情况、日常监督情况和各考核对象提交的材料,计算确定相关考核系数及分数。
五、考核计分组成
(一)考核得分=自述报告评议分×5%+考查分×80%+测评分×15%。其中考查分=100×k,k为考核系数。不同考核对象k值确定方法如下:
1.二级党组织:k=k0+核加值-核减值。
(1)对《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清单》中二级党组织责任清单分项赋分,年度实际完成情况得分/年度应该完成得分=k0。考核组根据学校全面从严治党履责记实平台记实情况,视情况抽查有关台账,确定实际完成情况。其他考核对象参照确定。
(2)二级党组织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党风廉政建设经验或创新做法受到省级及以上表彰或刊登在相关报刊上的,经考核组认定后,每次(篇)考核系数核加0.05;
(3)二级党组织发现问题线索并主动及时报送学校纪委(派驻监察专员办公室),经核实属实的,每1起考核系数核加0.05;
(4)在学校纪委开展的各类监督检查中,如实报告本单位存在问题,与督查组检查结果一致,并认真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的,考核系数视情况核加0.01~0.03;
(5)除上述第(3)项以外,二级党组织发生党员干部职工违规违纪违法问题,或失职失责问题,经核实属实,被谈话提醒(或提醒谈话)、批评教育(或责令检查、通报)、诫勉(或诫勉谈话)的,每有1起考核系数分别核减0.02、0.04、0.06;受到党内警告或行政警告、记过或政务警告、记过处分的,每有1起考核系数核减0.10;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政务记大过及以上处分的,每有1起考核系数核减0.20;
(6)在学校纪委开展的各类监督检查中,未如实报告自身存在问题,经督查组检查发现问题,相关人员被约谈提醒、批评教育或被追责问责的,每有1起考核系数视情况核减0.02~0.06。
2.机关部门:k=k0×30%+k1×70% +核加值-核减值。以部门所在党支部为单位。
(1)对《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清单》中党支部责任清单分项赋分,年度实际完成情况得分/年度应该完成得分=k0;
(2)对《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清单》中中层正职责任清单分项赋分,年度实际完成情况得分/年度应该完成得分=k1;
(3)核加、核减项参照二级党组织执行,限本部门,不重复计算。
3.中层干部(包括二级党组织书记):k=k0+核加值-核减值
(1)对《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清单》中二级党组织书记和其他中层干部责任清单分项赋分,年度实际完成情况得分/年度应该完成得分=k0;
(2)二级党组织书记和其他中层干部本人的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党风廉政建设经验或创新做法受到省级及以上表彰或刊登在党建相关报刊上的,经考核组认定后,每次(篇)考核系数核加0.05;
(3)二级党组织书记和其他中层干部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或“一岗双责”责任方面,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续整治“四风”方面,在日常监督、巡视巡察监督、专项监督检查、审计监督等方面及其整改落实方面,在落实廉政风险防控责任方面,在向校纪委全会述责述廉并接受评议方面,在依规依纪依法履职尽责方面,等等,出现问题,本人被校党委或纪委运用“四种形态”:被提醒谈话(或谈话提醒)的,每次核减0.02;被批评教育或责令检查的,每次核减0.04;被通报或通报批评的,每次核减0.06;被诫勉或诫勉谈话,或被组织调整的,每次核减0.08;受党内警告处分,或政务/行政警告、记过处分的,受处分当年核减0.15;受党内严重警告及以上,或政务/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的,受处分当年核减0.25。
(二)测评分=测评得分/0.95。其中:
1.二级党组织测评:对班子及班子成员进行民主测评,按照学校年度综合考核办法确定参加测评人员。
2.机关教辅部门测评:以党支部为单位,对中层干部进行民主测评,按照学校年度综合考核办法确定参加测评人员。
六、考核结果及运用
1.考核得分分别对应学校对单位、部门的综合考核中相关指标和学校对中层干部年度考核中的相关指标。
2.依据考核得分,分别确定考核结果为“好”“较好”“一般”“差”。原则上,考核得分在95分及以上的,考核结果确定为“好”;在80分及以上、95分以下的,考核结果确定为“较好”;在65分及以上、80分以下的,考核结果确定为“一般”;低于65分的,考核结果确定为“差”。
3.考核结果为“一般”及以下的单位、部门,校内年度综合考核不得确定为第一等次,也不得推荐参评次年的各类集体优秀(次年度考核除外);考核结果为“一般”及以下的中层干部,年度考核、民主评议党员等均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也不得推荐参评次年的各类优秀(次年度考核除外)。
4.对于考核结果为“差”的单位或部门的领导班子,以及考核结果为“差”的中层干部,学校党委将进行约谈,提出批评,并督促其制订整改方案,严肃认真整改。
5.对于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差”的单位或部门,以及中层干部,学校党委视情况问责该单位或部门的班子及班子成员,并根据实际进行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
七、附则
本实施办法由学校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考核实施办法(试行)》(江海大委〔2021〕49号)同时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