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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海洋大学基层党组织纪检委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2-12-13 15:23  

关于印发《江苏海洋大学基层党组织

纪检委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

《江苏海洋大学基层党组织纪检委员管理办法》已经学校纪委全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江苏海洋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

20221213日           


江苏海洋大学基层党组织纪检委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改革,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党组织纪检委员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江苏省纪委《关于推进省属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江苏省属本科院校纪检监察机构工作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对《江苏海洋大学基层党组织纪检委员管理办法(试行)》作出修订。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层党组织纪检委员是指学校二级党组织(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和基层党支部设立的专、兼职纪检委员。

第三条 纪检委员是学校纪检监察组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纪检监察工作向基层党组织的延伸,必须在推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确保中心工作顺利开展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二章 设立、选任和领导体制

第四条 学校各二级党组织均应设专、兼职纪检委员,其中正式党员超过150人的党组织应设专职纪检委员。

第五条 设支部委员会的党支部应设兼职纪检委员,不设支部委员会的党支部的纪检工作由支部书记或副书记负责。

第六条 选任纪检委员必须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注重从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党员干部中选拔,注重从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表现突出的党员干部中选拔。

第七条 二级党组织纪检委员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纪检委员人选的提名考察由学校纪委会同党委组织部为主,原则上应由单位班子副职担任。

第八条 二级党组织纪检委员在其所在党组织和学校纪委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中纪检业务工作以学校纪委领导为主。纪检委员的纪检工作考核以学校纪委为主。

第九条 基层党支部纪检委员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报二级党组织批准,并由二级党组织统一报学校纪委备案。

第十条 基层党支部纪检委员由二级党组织负责管理,向所在党支部、二级党组织负责,同时向学校纪委负责。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二级党组织纪检委员突出政治监督,落实“两个维护”的职责:

(一)围绕二级党组织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中央、省委、上级党委的决策部署,深刻把握“两个确立”决定性意义,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章党规党纪,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等情况开展政治监督。

(二)强化对二级党组织推进落实学校年度党政重点工作任务的监督提醒,切实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

第十二条 二级党组织纪检委员协助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督促落实主体责任的职责:

(一)协助二级党组织专题研究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每学期至少1次。

(二)协助二级党组织按学校要求制订并签署全面从严治党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承诺书,层层压实责任。

(三)协助二级党组织开展党纪党规教育、警示教育、廉洁文化宣传等活动,每学期至少2次。

(四)主动向二级党组织或所在单位提出政治生态、作风建设等工作建议。

(五)协助二级党组织加强对本单位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的监督检查,督促本单位严肃整治“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其中机关党委纪检委员每学期另需参加机关党委开展的机关工作作风监督检查不少于2次。

第十三条 二级党组织纪检委员落实日常监督的职责:

(一)监督本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和履责记实的情况,对发现的领导班子成员的一般性问题,及时向本人提出,并督促纠正,重要问题应及时向学校纪委报告。

(二)督促提醒本单位领导班子严格执行党委(总支、直属支部)会、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监督本单位领导班子执行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三)监督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在民主生活会上自觉主动严格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并至少列席监督1个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其中机关党委纪检委员每年至少列席监督2个机关党支部(本人所在党支部不计入)的组织生活会。

(四)督促协助二级党组织及所在单位(部门)开展廉政风险排查防控工作,及时修订完善防控措施。其中机关党委纪检委员每年另需至少指导2个部门(本人所在部门不计入)的廉政风险防控工作。

(五)加强对本单位干部人事、招生考试、职称评审、评优评奖、大额经费使用、物资采购及验收、收入分配等涉及师生切身利益事项的日常监督。

第十四条 二级党组织纪检委员规范信访举报的职责:

(一)畅通信访举报渠道,明确公开信访途径。接到检举控告应及时向纪委机关报送,按要求协助纪委机关规范处置问题线索。

(二)运用好“第一种形态”,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报告。

(三)配合校纪委做好谈话对象思想工作,及时关注本单位、部门受处分党员、干部改正错误情况,并进行有效帮助和教育工作。

第十五条 二级党组织纪检委员重视工作规范的职责:

(一)积极参加校纪委组织的相关会议、学习培训。

(二)在履职中,遇有重要情况及时向学校纪委和二级党组织请示报告。

(三)每半年书面向学校纪委报告工作。

(四)及时完成所在党组织和学校纪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二级党组织纪检委员的其他职责:

(一)所在党组织本年度接受校党委巡察的,应配合做好巡察工作,督促所在党组织召开会议认真学习巡察工作文件或通报,研究部署巡察工作并按要求及时提交相关材料;本年度未接受校党委巡察的,能督促所在党组织认真落实巡察整改长效机制或自查自纠任务。机关党委纪检委员能督促接受巡察的部门按要求做好巡察相关工作,督促已被巡察部门落实巡察整改任务。

(二)发现所在二级党组织或学校其他二级党组织及全校各单位、部门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问题,能够向学校纪委反映或提出有关意见建议。

第十七条 基层党支部纪检委员协助落实上级党组织工作部署的职责:

(一)协助党支部严格贯彻落实上级、学校党委和所在的二级党组织的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二)每学期向党支部和所在二级党组织纪检委员报告1次工作,重要工作情况及时报告。党支部党员受到纪律处分,要在报告工作时单独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 基层党支部纪检委员协助开展党员教育培训的职责:

(一)每年初协助支部书记召开支部党员(扩大到群众)大会传达学习贯彻学校党政重大决策部署、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所在单位或部门的各项任务、要求。

(二)协助党支部按上级要求开展集中学习培训,督促党员进行理论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理论水平。

(三)协助党支部开展党章党规党纪、国家法律法规教育、校纪校规和廉政警示教育,每学期至少1次。

(四)协助党支部书记对受处分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十九条 基层党支部纪检委员强化党内日常监督的职责:

(一)督促党支部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监督检查“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主题党日、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支部全体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履行党员义务、严格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校纪校规情况,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落实双重组织生活情况。

(三)监督支部发展党员、评优评奖、选举推荐、经费使用等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事项。

(四)加强对党员的日常监督,对于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指出,对发现的重要问题可向支部书记报告,或直接向二级党组织直至学校纪委机关报告。

第二十条 基层党支部纪检委员的其他职责:

(一)密切联系群众,听取所在党支部党员群众关于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向所在二级党组织提出意见建议。

(二)参加二级党组织或者学校纪委组织的有关纪检监察相关会议、学习培训和交流研讨等活动。

(三)完成党支部和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工作制度和机制

第二十一条 例会制度。学校纪委每学期至少召开2次二级党组织纪检委员会议,学习传达上级精神,听取情况汇报和工作意见建议,安排布置工作;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基层党支部纪检委员代表座谈会,了解基层情况,听取意见建议。一个季度内履职没有实际工作的,二级党组织纪检委员要向学校纪委作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二条 约谈制度。学校纪委书记不定期约谈二级党组织纪检委员,了解二级党组织管党治党主体责任落实和纪检委员履职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述责述廉制度。二级党组织纪检委员每半年向学校纪委书面报告1次工作,年底前提交书面述责述廉报告,根据安排进行述责述廉。

第二十四条 学习培训制度。严格落实学校纪检监察干部学习培训制度,通过个人自学、集中学习、专题培训、同行交流等方式,加强对纪检委员的教育培训,鼓励和支持纪检委员在实践中锤炼作风、增长才干。

第二十五条 信息共享机制。经学校纪委书记批准,纪委办公室及时向二级党组织纪检委员通报日常监督中发现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一般性问题,以及谈话提醒、诫勉谈话情况。纪检委员要及时向学校纪委报告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履职保障机制。各单位、部门应支持、配合纪检委员工作,主动接受监督。干扰、阻碍纪检委员履职或打击报复的,由学校纪委会同有关部门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 责任追究机制。纪检委员存在应发现而未发现或发现未报告本单位违规违纪违法等情形的,视情况追究责任。

第五章 考  核

第二十八条 纪委机关根据《江苏海洋大学二级党组织纪检委员考核暂行办法》,每年年底对二级党组织纪检委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年度量化考核。通过自查自评、审核评分、等次评定等环节,分别评定“一、二、三”3个等次。任职不满半年的,不评定等次。各等次人数根据考核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九条 考核结果运用。二级纪检委员纪检工作考核结果将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激励约束、问责追责的重要参考依据。纪检工作考核获得第一等次的纪检委员,择优纳入学校党委统一表彰。纪检工作考核为第三等次的纪检委员,其本人要在二级党组织民主生活会上针对纪检工作进行自我批评,提出下一步整改举措;校纪委将对其进行提醒谈话,同时对其所在二级党组织的书记进行提醒谈话,强化工作要求,督促其履行好主体责任。

第三十条 基层党支部纪检委员工作情况纳入各二级党组织对党支部的考核。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江苏海洋大学基层党组织纪检委员管理办法(试行)》(江海大纪〔2019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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