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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海工学院本三完全学分制专业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2014-11-22 18:39  

淮海工学院本三完全学分制专业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配合我校完全学分制改革的实施,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人才
培养理念,不断完善学生自我构建知识结构和发展方向的机制,加强对学生专业
选择的管理,根据《淮海工学院本三完全学分制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特制订本
办法。
第二条 学生入学就读的专业称为录取专业;学生通过专业注册可以重新选
择专业,专业注册批准后的专业称为注册专业。
第三条 学生专业注册管理由教务处与东港学院共同负责,教务处负责专业
注册的学籍异动及学分认定工作,东港学院负责专业注册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四条 专业注册必须本着自愿、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学生可根
据自己的意愿,在导师指导下自主选择专业。
第五条 每个学生最多有三次专业注册的机会,第一次安排在新生报到前,
第二、三次分别安排在入学后的第二、三学年的秋季学期进行。专业注册的范围
仅限于我校实行完全学分制改革的同批次专业。
第二章 程 序
第六条 第一次专业注册的时间安排在新生报到前,第二、三次专业注册为
当年秋季学期的第12周至第14周,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第七条 需要重新选择专业的学生必须提交具有家长签字的书面申请,并填
写专业注册申请表(附件1)交东港学院,东港学院初审并汇总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八条 学生专业注册获得批准后,教务处在下学期选课前完成专业注册学
生的学籍异动。
第九条 注册新专业的学生专业注册后应按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读课程。
学生在原专业已取得的学分按下列规定记载:
(一)已经修读且与注册专业培养方案中相同的必修课程,取得的学分有
效。如已修课程学时大于或等于注册专业相同课程学时的90%,且学生考核成绩在
优良(85分)以上,可以认定为有效学分,否则该课程应当重新修读。
(二)学生已修读,而注册专业培养方案中没有设置的课程,其取得学分可以
计为综合素质拓展平台学分或通识教育选修课程学分。
第十条 注册专业的学生导师应根据学生具体情况指导其制定个人学习计
划,以便学生能按时完成学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2008年起入学实行完全学分制的本三学生。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其他规定,以本办法
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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