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洋大学本科生提前毕业管理规定
为了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鼓励优秀学生发奋学习,早日成才,根据教育部和江苏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以及《江苏海洋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申请条件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标准学制前一年,提前修完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规定学分,德智体美劳达到毕业要求,可按学校规定的最短修业年限提前毕业。申请提前毕业学生应满足以下条件:
1.学生在拟毕业前一学年(第四学期)结束时,已取得的学分达到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总学分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可以申请预提前毕业资格。
2.取得预提前毕业资格的学生,在拟毕业前一学期(第五学期)结束时,除毕业设计(论文)外,剩余学分不满12学分,且所在学院认定该12学分可在拟毕业学期(第六学期)内完成,可申请提前毕业资格。
二、办理程序
1.有提前毕业意向的学生,在拟毕业前一学期(第五学期)开学初向所在学院申请预提前毕业资格,填写申请提前毕业预审表,并提交已修课程成绩单、后续课程修读计划表等材料,经所在学院审核批准后,按计划提前修读相关课程并启动毕业设计(论文)工作。
2.取得预提前毕业资格的学生,可在拟毕业学期(第六学期)开学初向所在学院提出提前毕业申请,经学院初审,校学籍委员会审查批准后,取得提前毕业资格,学籍异动至毕业年级相同专业班级。
3.经审查批准取得提前毕业资格的学生,随当年毕业生一同办理毕业离校手续。
三、交费与其他
1.取得提前毕业资格的学生在办理学籍异动手续前,须根据有关规定结清所有费用,并凭交费收据到教务处学籍科登记。
2.在校期间,因学籍异动(包括转专业、休学等)转入低年级学习的学生,在以后的修读过程中,提前修完相应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规定学分,可以参照上述程序申请提前毕业。
四、附则
1.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其他相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2.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