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洋大学本科生辅修专业与
辅修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适应新时期社会经济发展要求,促进学生个性化成长成才,提高学生就业竞争力,培养高素质复合应用型人才,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江苏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学有余力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除主修专业外,经批准可以跨本科专业类辅修我校另一本科专业。符合本办法规定辅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可申请授予辅修学士学位。
第二章 辅修专业设置与备案
第三条 我校开设的辅修专业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适应社会发展人才需求;
(二)已有三届及以上本科毕业生;
(三)专业师资数量及其他教学条件满足辅修专业教学要求;
(四)制定科学合理的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第四条 各学院结合实际在充分调研基础上,提出辅修学士学位专业设置申请,经专家组论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同意后,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于每年2月底前报江苏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 辅修资格申请
第五条 学校每年4月统一公布辅修专业招生计划、培养方案、报名条件、录取办法。
第六条 学生申请辅修专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科一、二年级学生;
(二)所申请的辅修专业应与主修专业归属不同的专业类;
(三)主修专业无不及格课程,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5;
(四)未受过纪律处分。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申请辅修1个专业。符合辅修专业申请条件的学生,填写《江苏海洋大学本科生修读辅修专业申请表》,经所在学院审核公示无异议,报教务处审批后录取。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八条 将辅修专业纳入正常教学管理范围,由辅修专业开办学院负责教学过程组织实施,包括培养方案制定、课程教学安排、教学质量监控、辅修专业证书和辅修学位授予资格初审、教学档案归档等。
第九条 辅修专业实行学分制管理。辅修专业培养方案由辅修课程(不少于32学分)和毕业实习与设计(论文)构成,其中辅修课程必须含该专业作为主修专业的全部主干课程。学生修读辅修专业时限不得超过其主修专业的最长学习年限。
第十条 辅修专业学习以学生跟班选课修读为主,由学生每学期根据培养方案自主选课修读。辅修专业录取人数在30人及以上的,可单独编班组织教学。
第十一条 学生跟班修读的辅修专业课程,如与主修专业课程安排冲突,应优先修读主修专业课程,辅修专业课程经任课教师同意,可通过修读在线开放课程等形式学习,作为课程平时成绩评定依据,但须按规定参加课程期末考试。
第十二条 当辅修专业课程的教学内容和要求与学生已修读的主修专业课程基本相同或一致时,可提出免修申请,经辅修专业开办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可免修该课程。
第十三条 学生辅修专业课程如考核不及格,可以参加该课程补考,经补考仍不及格者,可申请参加该课程重修。
第五章 学业审定与辅修学位授予
第十四条 凡取得辅修专业学习资格的学生,在主修专业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考核合格,取得规定学分,由学校颁发辅修专业证书。符合以下条件者,可授予辅修学士学位: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有社会责任感,愿意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三)修完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取得规定学分,且完成辅修专业毕业实习与设计(论文)环节,成绩合格。
第十五条 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辅修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六条 学生取得主修学士学位授予资格,但尚未达到辅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时,可书面提出延迟授予主修学士学位的申请,继续修读辅修专业;对未提出延迟授予主修学士学位申请的学生,学校授予其主修学士学位时自动终止其辅修学士学位申请资格。
第十七条 学生在主修专业学制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毕(结)业,但未完成辅修专业课程学习的,可在毕(结)业离校后两年内申请返校参加相关课程重修,符合辅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以在申请授予主修学士学位的同时,申请授予辅修学士学位。申请时间为每学期开学2周内。
第十八条 学生修完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及环节,但未取得辅修证书的,由学校出具写实性的辅修学习证明。学生因自身原因中途终止辅修专业学习的,学校不出具辅修学习证明。
第六章 收费管理
第十九条 辅修专业的学费根据江苏省发改委核准的该专业收费标准收取,包括学分学费和一年的辅修专业学费。其中学分学费按学生实际修读的辅修专业课程学分计算,辅修专业学费在学生录取到辅修专业后的当学期一次性办理缴费手续。终止辅修专业学习的学生,如辅修时间未满一学期,免收辅修专业学费。
第二十条 经认定批准免修的课程不收取学分学费。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辅修专业开办学院应加强对辅修专业的实施过程管理,确保教学质量。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接收学生修读辅修专业。
第二十二条 学校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完善本科人才培养机制,对辅修专业开办情况严格实施质量监控,对存在质量问题的辅修专业及时警告并督促整改,问题严重的将予以撤销。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