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分散采购工作,提高采购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省市级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江苏海洋大学采购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院各科室使用纳入预算管理财政性资金办理的采购预算在6万以下(不含)的采购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院采购活动应当以论证科学、预算合理、立项严谨为前提,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 本细则中相关用语的含义:
(一)采购: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二)货物: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及其他形式的物化产品等。
(三)工程:指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拆除、修缮,绿化和景观施工,消防、安防、信息化施工等。
(四)服务: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项目。包括物业管理、代理、审计、咨询、金融、保险、维修保养、印刷、交通运输、布展、房屋租赁等。
第二章 采购工作的组织
第五条 组织机构
学院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分管后勤副院长任副组长,党政办主任、院特邀监督员、工会分会委员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党政办,党政办负责人兼主任。党政办负责采购工作归口管理。党政办、项目承办科室为采购工作的实施机构。学院特邀监督员对采购工作开展日常监督。
第六条 工作职责
一、领导小组职责
1.贯彻执行学校有关分散采购工作政策规定,负责全院分散采购管理工作。
2.督察、指导学院采购工作相关科室履行工作职责。
3.起草学院分散采购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
4.研究处理采购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5.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实施机构职责
(一)党政办职责
1.贯彻招投标法律法规和学校采购管理相关规定,起草学院采购规章制度;
2.组织实施院内分散采购项目,落实采购流程中各环节工作;
3.负责院内分散采购项目采购资料的收集和建档;
4.负责院内评审专家库建设及管理;
5.受理采购活动中质疑和投诉事宜;
6.完成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和学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项目承办科室职责
1.负责采购项目的调研考察、预算编制、申报立项;
2.编制采购文件;
3.协同党政办进行招投标释疑,协助处理质疑和投诉;
4.参加相关项目开标、评标活动;
5.与中标单位洽谈签约,草签合同,报送学校相关部门审核盖章;
6.负责合同的执行及履约验收。
(三)特邀监督员职责
1.监督采购过程是否遵守国家、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是否履行学校规章制度;
2.监督采购项目是否履行了有关审计规定;
3.监督项目考察、投标候选人、评标方法、评委的产生过程和开标过程。
第三章 采购方式
第七条 采购方式
学院分散采购以公开招标为主。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按江苏海洋大学非公开招标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一)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采购,是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学院分散采购项目都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特殊情况下,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进行的采购,须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按程序办理。
(二)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采购,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3家以上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对于某些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供应商采购的,或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可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采购。
(三)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谈判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采购项目,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公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合格的供应商数不满足正常开标条件的,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3.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竞争性磋商
竞争性磋商,是指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磋商小组对磋商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采用综合评分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采购项目,可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1.学院购买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五)单一来源采购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 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 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 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
4. 项目属于国内首创的或者在国内仅有个别用户的或者在国内属于行业领先的;
5.校领导批准的特殊项目。
(六)询价采购
询价采购,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询价通知书,询价通知书中应根据项目需要确定合同条款,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询价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1.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采用询价采购。
2.网络询价。网络询价采购是一般询价采购方式的补充,应遵循下列原则:
(1)一般情况限于零星、低值和易耗品的采购;
(2)询价对象来源于主流网络商城,即在询价采购的原则下,通过网络采购所需项目并保存截图的方法,网络询价采购归属部门分散采购;
(3)在网络询价采购中,需要立项而没有立项的项目不能采购,对方不能提供规范票证的项目不能采购。
(七)框架协议采购,是指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通过公开征集程序确定入围供应商并订立框架协议,采购人按照框架协议约定规则,在入围供应商范围内确定成交供应商并订立采购合同的采购方式。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实行框架协议采购的品目,应当严格执行框架协议采购结果。
(八)网上商城采购,是指通过江苏省政府采购指定平台采购的行为。
(九)网上竞价采购,是指通过江苏海洋大学竞价采购网进行采购的行为。网上竞价采购适用于标准统一、市场供应充足且竞争充分的项目。
第四章 采购项目的立项
第八条 采购项目的立项
(一)立项材料
1.项目承办科室准备采购项目立项材料。
2.立项材料应包括项目概述、调研分析、项目预算(概算)、拟用采购方式等;
3.其它需要说明的材料。
(二)预算编制
1.基建、维修项目依据初步设计方案,按当时政府指导价、设计的初步工程量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组价编制。
2.通用办公用品、家具等,执行财政部印发的《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试行)》。
3.完成考察的项目,按考察成果情况编制。
4.其它项目预算自行编制,并提供编制预算的依据。
(三)立项审批
1.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学院党政联席会对采购项目进行立项审批。
2. 采购项目金额达到签订合同规定标准的,须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实施。
3.批准立项的项目原则上应在年内完成。
第五章 采购程序
第九条 采购项目实施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采购项目已通过立项审批。
(二)采购项目经费已落实。
(三)采购需求明确,并通过论证。
(四)采购文件已初步完成。
第十条 采购项目按以下程序实施:
承办科室填报分散采购申请表。
(二)分管院领导对分散采购申请、采购文件审批签字。
(三)党政办实施采购活动各环节工作。
(四)有关科室及人员配合相关工作。
(五)党政办建档并保存采购文件。
第十一条 采购预算在1万元以上(需签订合同的)的分散采购项目要在学校招标信息网上发布信息(网上商城采购除外)。采购预算在5千元以上(含)的要在学院校园网发布信息。
第六章 合同执行与项目验收
第十二条 合同的签订与变更
(一)学校合同办已审定的合同,是采购文件组成部分,不得擅自更改。
(二)1万元(不含)以下采购项目需要签订合同的,经分管院领导批准,由党政办加盖学院印章。
(三)合同签订:定标后的项目,项目承办科室必须按照评标结果签订合同,一般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
(四)合同变更:定标后,与投标人签订合同,不能改变定标时的实质性内容(价格、工期、施工或材料标准、验收标准、付款方式等),如确需要改变,需要书面向院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申请。
第十三条 合同的执行。采购项目承办科室负责合同的执行。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采购项目履约并实施完成后,由项目承办科室组织该项目采购评审专家和相关人员,按照学校和学院采购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进行验收。
第七章 纪律和内控
第十五条 采购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采取任何方式干扰学院的采购工作。
第十六条 参加采购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有关规章制度,公正廉洁、保守秘密、按规章办事、不徇私情、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七条 任何人不得违规向其他人员提供或透露学院采购立项、预算、编制采购方案的情况。
第十八条 特邀监督员如发现采购过程中有不符合程序和规定的行为,应及时暂停采购进程,并报告院采购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九条 在采购工作中,评委根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决定的事项,任何单位不得更改,确须修正、补充的,应当听取评委意见后,由院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编写招标文件应按照《江苏海洋大学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及预算价制定办法》规定,加强采购项目的调研和论证,提高采购预算的准确性。因采购需求有指向性被质疑且成立的,相关项目负责人负相应责任。出现中标价与控制价相差较大的,项目承办科室要分析原因,形成书面说明材料报院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党政办作为分散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应做好学院招标采购评审专家库建设和管理工作,不得泄露项目评审专家抽取情况。
第二十二条 招标失败以及处理办法
(一)在招标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招标失败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对招标文件中做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二)招标失败后的处理
1.公开招标报名供应商人数不足的,可降低条件(投标人资格条件和技术条件)继续公开招标;降低到最低资格条件和技术条件后报名人数仍不足的,承办科室提交情况说明及论证意见,报分管院领导决定是否改变采购方式,但不能排除已经报名且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加。
2.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失败的,承办科室应书面说明原因,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况外,应重新办理相关手续组织采购。
第二十三条 采购文件由党政办负责收集、建档、保存。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投标文件、评标办法、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在实施采购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给学校造成损失的,情节较重者,考核不能为优,情节严重者,考核不合格,涉及违纪违法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一)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采购项目而不招投标,将必须招投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投标。
(二)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或者指定供应商。
(三)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四)私自直接或间接泄露采购项目情况给投标人的。
(五)其它违纪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 参与我院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失信行为和不良行为的,参照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不退还投标保证金、拒绝其参加我院采购活动1-2年等处罚,给学院造成较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院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5年3月31日起执行,《江苏海洋大学应用技术学院分散采购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江海大应院发[2020]43号)同时废止。
江苏海洋大学应用技术学院
2025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