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根据《江苏海洋大学关于印发〈江苏海洋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江海大资[2022]2号)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应用技术学院(宋跳校区管委会)负责宋跳校区国有资产的管理协调和受委托管理资产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1500元(含1500元)以上的专用设备以及单位价值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的通用设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以上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如:图书、家具等,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无形资产是指各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等。
第四条 应用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任务是:
(一)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形成规范的国有资产管理秩序,保障学院使用的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推动固定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形成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效结合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国有资产的管理应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总体要求是管控总量、盘活存量、用好增量,总体目标是保障履职、配置科学、使用有效、处置规范。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资产处置、资产收益、资产评估与清查、资产报告与信息管理、资产绩效管理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管理职责
第七条 应用技术学院的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内部管理机制。院长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院长是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负责人。
第八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并提出决策。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研究制定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落实;
(三)审议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相关管理工作,审议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管理工作。
第九条 负责宋跳校区经营性资产流向管理和清查工作,实现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等。
第十条 学院院长是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资产管理员负责本单位资产的具体管理工作,资产保管和使用人为直接管理责任人。根据资产保管、使用的实际情况,明确所属系、科、室资产保管责任人,逐级落实资产管理岗位职责,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三章 资产的配置与使用
第十一条 配备国有资产应当遵循资产功能、数量与单位职能相匹配,资产存量与增量相结合,厉行勤俭节约、讲求绩效和绿色环保的原则。
第十二条 要优化资产配置,力求物尽其用,切实发挥现有资产的使用效益。资产配置能够通过调剂方式解决的,原则上应当申请调剂。专项经费购置资产,按其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执行,不得重复购置通用办公设备。
第十三条 学院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购置、验收、入账、保管、领用、使用、维护等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落实管理职责,切实加强国有资产日常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定期对学院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和盘点,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二级账,建立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使用部门和保管人。
第十五条 学院不得将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用于抵押、质押或担保,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
第十六条 对于申请配备的国有资产,验收合格后办理登记入库手续,学院资产管理员应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资产明细,建立资产实物明细账。
自建资产需及时办理竣工验收、财务决算、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
第十七条 学院的资产二级账必须全面动态反映本学院国有资产的领用使用情况。学院应建立起严格的资产使用保管责任体系,逐级落实资产使用保管责任人。
第十八条 出现岗位调整和人员变动时,应当及时更新资产使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资产使用人员离职、调出、退休时,其所用资产须及时交回学校。原则上临时聘用人员使用资产由所在部门资产管理员代为领用,聘期结束后交回学校。
第十九条 按时完成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对实物盘点发现的资产遗失和损毁现象,应按规定在界定清楚责任的基础上追偿资产损失,并及时作盘亏处理。
第二十条 创新思路和方式方法,按照公平、节约、高效的原则,采取有偿使用、资产置换、闲置调剂等激励措施,建立资产共享共用机制,切实提高资产利用效率。
第二十一条 严格控制出租出借国有资产行为。学校国有资产应当切实保障教学、科研事业的改革发展需要,一般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
确需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须在可行性论证、合法性审核、租金价值评估、集体决策等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履行审批与报备手续。
第二十二条 需要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须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报批,并加强出借出租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租金及时足额收取并建立增长机制。不得以无偿方式将国有资产出借给公民个人、行政事业单位之外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
宋跳校区的门面房、暂时闲置的土地和房屋等资产,可以在履行相关论证、决策和审批程序后,集中委托给具有管理经营性资产的公司或部门、科技园管理公司、经公开招标确定的第三方单位(以下统称“受托管理方”)集中管理运营,但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公开招租确定资产承租方、租金和租期等;全部租金收益必须由承租方直接缴入学校资金账户并开具发票;遵循公开透明和合规合理的原则,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履行采购程序确定受托管理方和委托管理费用;受托管理方合法合规经营,并且近三年内财务运行稳健;受托管理方负责组织招租、催收租金和资产日常管理等,确保出租的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出租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开招租,招租价格不得低于经备案的租金评估价格。
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公开招租的,须说明理由,经审批同意后,方可以其他方式出租。通过非公开方式招租的,租金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平均价格,其中房产的租金价格应参照同类地区同类房产的出租价格确定,如无法提供的,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产出租必须签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房屋出租须采用省财政厅统一制定的合同文本格式,房屋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其他资产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第四章 国有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出售、出让、转让(含股权减持)、置换、报废、报损、对外捐赠、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一)无偿调拨(划转),是指以无偿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和使用权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二)出售、出让、转让(含股权减持),是指变更国有资产所有权、占用和使用权、股权,并取得处置收益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三)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占用和使用权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四)报废,是指经有关部门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对已经不能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理并注销产权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五)报损,是指已发生的国有资产盘亏、毁损、对外投资损失以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等,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核销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六)对外捐赠,是指将尚能使用的国有资产,无偿支援社会公益事业以及扶贫、赈灾等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七)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对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有价证券以及其他形式的货币性资产损失进行核销确认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第二十六条 处置的国有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处置。
第二十七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严格执行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制度,按照规定填写《江苏海洋大学固定资产处置审批表》,报送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审批手续,规范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
第五章 资产清查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八条 按时完成学校组织的固定资产清查工作,撰写《固定资产清查报告》,在自查过程中发现“有物无账”的资产,必须在《固定资产盘盈表》中填写各项信息,如发现“有账无物”的资产,必须在《固定资产盘亏表》中填写有关信息。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配置的合理性。
第二十九条 按时完成学校组织的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工作,撰写《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自评报告》。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绩效管理的方式方法,按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通过科学合理、客观公正、规范可行的方法、标准和程序,真实地反映、评价本学院的国有资产管理绩效,不断提高国有资产的管理水平。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条 坚持内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三十一条 各资产使用部门及保管人,有义务和责任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维护其安全、完整。
第三十二条 建立资产管理奖惩制度,对资产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因工作失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 积极配合有关巡视、审计和督查,依法依规落实好相关国有资产管理整改工作。如有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应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应责任,情节严重,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苏海洋大学应用技术学院
2024年10月14日